12月18日,湖南生態環境官方媒體發布一則今年3月份查獲的一起涉VOCs廢氣違法排放的案例。該企業電泳線車間和塗裝車間正在生產,但因其噴淋係統抽水電機損壞導致它內處於無水狀態,造成VOCs汙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致使VOCs廢氣未得到有效處理直接排放外環境等,罰款32萬元。下麵來看詳細案情及解析:
案情回顧 執法人員現場調查核實情況 2023年3月10日,群眾通過“12345”平台投訴,反映“株洲科盟車輛配件有限責任公司生產期間異味擾民。”接報後,株洲市生態環境局荷塘分局高度重視,時間派出執法人員趕赴現場調查核實。經查,群眾反映屬實。 經調查,該企業電泳線車間和塗裝車間正在生產,但因其噴淋係統抽水電機損壞,噴淋塔處於無水狀態,造成汙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,導致VOCs廢氣未得到有效處理直接排放外環境;且車間烘幹工序未按照規定在密閉空間進行。執法人員要求該企業立即停產整改,嚴格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,確保汙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、生產廢氣達標排放,並要求對烘幹車間按規定進行密閉,有效減少對周邊居民正常生產生活的影響。 依法查處 現場固定證據 經查,該企業汙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的行為,違反了《排汙許可管理條例》第十七條“排汙單位應當遵守排汙許可證規定,按照生態環境管理要求運行和維護汙染防治設施,建立環境管理製度,嚴格控製汙染物排放”的規定;該企業未在密閉空間進行烘幹的行為,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》第四十五條“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,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,並按照規定安裝、使用汙染防治設施;無法密閉的,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”的規定。株洲市生態環境局荷塘分局根據《排汙許可管理條例》第三十四條“違反本條例規定,排汙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製生產、停產整治,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”……(二)“通過暗管、滲井、滲坑、灌注或者篡改、偽造監測數據,或者不正常運行汙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汙染物”及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》百零八條“違反本法規定,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,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”……(一)“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,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,未按照規定安裝、使用汙染防治設施,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”等相關規定,結合《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規定(2021版)》確定的裁量標準,依法對該企業處罰款人民幣32萬元。 案例點評 本案中,涉事企業無視法律規定,不落實環保管理製度,心存僥幸,頂風作案,讓環保設施成為“擺設”“門麵”,未能切實發揮治汙效用,采取逃避監管方式排放大氣汙染物,反映出企業環保意識不強,環境保護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。 群眾投訴舉報是生態環境執法工作的“金礦”“富礦”,通過群眾反映線索,進一步掃除監管盲區,依法打擊環境違法行為,對強化企業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,推動區域環境質量提升,提高群眾環境滿意度具有重要意義。